(一)简约、要约之意。

(二)就、于之意。例如论废立之时,以根机为标准而规定者,称为“约机废立”;由法之胜劣而规定者,则称“约法废立”。又如说明一事时,若自佛之一方而言,称“约佛之所谈”;若自众生之一方而言,称“约生之所谈”。大乘义章卷十九(大四四·八三九上):“于此门中,四义分别:一分其相别,二约色、心、非色心等三义分别,第三约就五阴分别,第四约就六根分别。” p3926